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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经营主体2025年度年报申报工作正式启动

2026-01-08 16:45:33    来源:东北新闻网 分享到: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及市场总局有关规章的规定,凡在辽宁省内注册登记且未注销亦未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各类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下同),应在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辽宁),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和公示上一年度的年报;当年1月1日至6月30日注册登记的企业,自下一年度开始年报。

年报方式

  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辽宁)(以下简称“公示系统”)的“企业信息填报”模块,按照说明和提示,在线填报年报。个体工商户选择公示年报信息的须登录公示系统在线填报,也可以微信搜索“辽宁省企业信用监管/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通过小程序填报;选择不公示年报信息的应填报纸质《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表》后,到负责其登记的市场监管部门提交。

  通过公示系统在线填报年报信息,公示系统默认为企业联络员手机验证方式登录,不收取任何费用;没有联络员的新企业或联络员发生变更的,在线重新注册后即刻生效。公示系统同时提供电子营业执照登录方式供企业选择,具体操作详见页面提示。

年报内容

  企业登录公示系统“企业信息填报”模块后,自动识别类型及加载年报内容,按照步骤和提示操作即可。

逾期年报的处理

  每年6月30日24时年报法定期限截止时,企业仍未报送公示上一年度报告的,自7月1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通过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可以在补报年报后,通过公示系统信用修复模块,网上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具体操作可通过年报登录界面下的提示内容,下载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申请操作指南。

年报内容的修改

  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企业可以自行对其已经报送公示的上一年度年报信息进行修改,不受次数限制;修改上一年度外的其他年度年报信息,以及7月1日之后修改上一年度年报信息的,需要填写《企业年报信息修改申请表》,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修改。年报信息修改前后的内容由公示系统记录并公示。

(辽宁市场监管)

责任编辑:钱炳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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