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国家提出公立医疗机构自2025年3月31日起全面停止收取门诊预交金后,我省进一步细化规范公立医疗机构预交金管理。
日前,省卫生健康委、省财政厅、省医保局等五部门联合印发《辽宁省规范公立医疗机构预交金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明确2025年12月31日前完成存量门诊预交金的资金清算、退款。自2025年6月30日起按照《实施细则》要求收取住院预交金。
预交金包括门诊预交金和住院预交金。门诊预交金是指患者在门急诊就诊前尚未确定具体医疗服务内容时(如未开具医嘱)就预先存入医疗机构账户的资金,且没有开具正式医疗收费票据。住院预交金是指住院患者预先存入医疗机构账户的资金,用于支付住院期间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且没有开具正式医疗收费票据。20世纪80年代,为减少患者排队次数、缩短缴费等候时间,医疗机构相继设立了住院预交金和门诊预交金。随着我国基本医疗保障制度逐步健全,信息技术推动自助缴费等手段普遍应用,预交金的作用逐步减弱。
为进一步减轻患者预付资金压力,提升群众看病就医体验,按照国家要求,我省公立医疗机构已于今年3月31日起全面停止收取门诊预交金。目前相关各医院正在积极全面清查3月31日以前存在的门诊预交金账户,进行分类清退。这些账户主要对应的是通过医院就诊卡、电子健康卡等就诊介质预存门诊预交金,且卡内尚存余额的患者,清退时限到今年年底。为避免“一刀切”给群众带来不便,对急诊特殊情形以及老年人群体等确有预交资金需求的,在患者自愿且确有必要的前提下,医疗机构可采取设置合理限额、提供便捷充值渠道等措施保留门诊预交金。需要注意的是,应按照属地原则向本级卫生健康(疾控)行政部门备案。
对于住院预交金管理,《实施细则》明确,公立医疗机构要按照确定的住院病种目录和住院患者参保类型,结合既往3年历史数据,测算本机构各病种次均住院费用和个人平均自付住院费用,按“个人平均自付住院费用”确定住院预交金额度。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结合实际自行确定住院预交金额度。另外,公立医疗机构要对常见病种住院预交金收取额度及流程进行公示,接受公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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