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将大气领域专项执法行动作为推进大气污染治理的重要抓手,通过一系列专项行动,在VOCS专项治理、非道路移动机械、加气站加油站等领域严厉打击违法排污企业,对违法行为显著轻微、立行立改且未造成污染后果的企业免予处罚,确保我市空气质量不断改善。1月12日,市生态环境局发布“2021年全市5件涉气环境违法案例”。
案例一: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无组织排放,被罚10万元
2021年6月7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法人员对沈阳创晖化工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检查发现:该单位对生产厂房内反应釜进行维修,在对反应釜检修过程中有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产生,车间门窗处于敞开状态,未保证在密闭空间内进行。该单位存在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在密闭空间中进行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沈阳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意见》规定,要求该单位立刻改正违法行为,并对该单位依法处以罚款人民币10万元。
案例二:未按规定使用污染物防治设施,被罚7.5万元
2021年9月11日国家环境部督察帮扶工作期间发现,沈阳市鸿洋化工有限公司治污设施不正常运行,现场检查时废气治理设施风机、喷淋均未运行。
2021年9月13日,沈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沈北执法大队执法人员现场复查,该单位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物防治设施,违法行为情况属实。
根据《沈阳市环境保护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意见》处罚基准规定,对该企业釆取中线处罚法,对企业依法处以罚款人民币7.5万元。
案例三:油气回收装置不正常使用,被罚2万元
2021年9月8日,沈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铁西执法大队对沈阳东星石油销售股份有限公司位于铁西区重工北街77号的一家加油站现场检查,并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该加油站油气回收装置进行检测,该加油站一共16个加油枪,检测结果有6个加油枪气液比不达标,按照《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20规定,气液比不合格枪数≥2,超过规定排放标准,造成油气回收装置未保持正常使用。
根据《沈阳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意见》自由裁量基本原则,该单位气液比值低于0.9,属于情节轻微(2-5)万元档次。
该单位初次违法,积极改正违法行为,处罚幅度为下线处罚,处罚款2万元。该单位第一时间完成整改,目前已缴纳罚款。
案例四: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止扬尘污染,被罚1万元
2021年9月14日9时,沈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大东执法大队对位于大东区前进街道榆林村的沈阳市顺兴水泥彩砖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部分沙子、水泥等料堆未覆盖,当日13时,执法人员对该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询问,其表示对违法事实认可无异议。该单位当天对违法行为进行了整改。
该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被处以1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在用非道路柴油机械烟度检测超标但未对环境明显污染,不予行政处罚
2021年7月20日,沈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苏家屯执法大队接到山东沃蓝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关于在用非道路柴油机械烟度检测报告。报告显示,2021年6月18日对沈阳轨道车辆有限公司厂内发动机编号为16088131的叉车进行在用非道路柴油机械烟度检测,三次结果分别为1.49/1.45/1.22,均超过限制1.00,检测结果超过国家标准。2021年8月19日,再次对沈阳轨道车辆有限公司厂内发动机编号为16088131的叉车进行在用非道路柴油机械烟度检测,三次结果分别为0.06/0.05/0.05,检测结果达标。鉴于该单位的违法行为系初犯,未对环境造成明显污染,决定对该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沈阳晚报、沈报全媒体主任记者吕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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