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城镇燃气安全工作部署要求,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管领域城镇燃气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持续推进专项整治行动,充分发挥案例警示教育作用,提高相关企业及负责人依法履责意识,省市场监管局公布市场监管领域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第八批(共4起)行政执法典型案例。
案例一 沈阳市苏家屯区江家家电商场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燃气灶具案
2023年7月,沈阳市苏家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情况通知单》及检验报告,该单位销售的家用燃气灶经抽样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不合格项目为热负荷项目不合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家用燃气灶具,依法对沈阳市苏家屯区江家家电商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抚顺县好沃综合商店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家用燃气灶案
2023年7月,抚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抚顺县好沃综合商店涉嫌销售不符合规定家用燃气灶具,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存在销售无熄火保护装置、无厂名、无厂址、无合格证家用燃气炉具11台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依法对抚顺县好沃综合商店作出没收“三无”家用燃气炉具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朝阳市龙城区凤林物资经销处销售无熄火保护装置燃气灶具案
2023年6月,朝阳市龙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龙城区凤林物资经销处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销售无熄火保护装置燃气具“铸铁燃气灶具”54个,且该燃气具无生产日期、无厂名厂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依法对龙城区凤林物资经销处作出没收无熄火保护装置“铸铁燃气灶具”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兴城市望海乡跃达电器商店销售未经认证的家用燃气灶具案
2023年9月,兴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兴城市望海乡跃达电器商店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销售未经CCC认证燃气灶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认证的违法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处货值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依法对兴城市望海乡跃达电器商店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辽宁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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