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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检察院发布5起依法惩治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2025-06-24 22:33:34    来源:东北新闻网 分享到:

检察机关依法惩治毒品犯罪

典型案例

目 录

  1. 文某、盛某林贩卖毒品案

  2. 刘某妨害作证、岳某军帮助伪造证据案

  3. 艾某贩卖毒品、偷越国(边)境案

  4. 曲某成等人贩卖毒品案

  5. 孙某宜贩卖毒品案

案例一

文某、盛某林贩卖毒品案

  【关键词】

  贩卖毒品 追捕漏犯 零口供 上下联动

  【基本案情】

  被告人文某,男,1975年4月出生,个体经营者。

  被告人盛某林,男,1982年9月出生,无业。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9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021年5月,刘甲联系文某求购甲基苯丙胺(冰毒)。文某找到盛某林,约定在湖南省某市某酒店交易。2021年12月15日凌晨1时,刘乙驾驶车辆载乘文某到达约定酒店。当日9时许,刘甲、刘乙将筹集的毒资人民币33万元交给盛某林,后盛某林联系上家交易。17时许,盛某林取回毒品交给刘甲。刘甲、刘乙随即驾车离开,行至辽宁省被查获,现场缴获甲基苯丙胺4包,净重共计1004.7克。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刘甲、刘乙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审查逮捕一案时,发现文某、盛某林可能系二人毒品上家,于2022年2月25日以文某、盛某林涉嫌贩卖毒品罪,建议侦查机关将二人追捕归案。侦查机关将文、盛二人抓捕归案后,检察机关于2023年9月1日以涉嫌贩卖毒品罪对文某、盛某林依法批准逮捕。2024年4月28日,旅顺口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文某、盛某林犯贩卖毒品罪依法提起公诉。2024年11月26日,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以文某、盛某林犯贩卖毒品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万元。文某、盛某林不服,提出上诉。2025年3月31日,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依法追捕毒品上家,全链条打击犯罪。2022年1月,检察机关依法对刘甲、刘乙以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批准逮捕。经综合研判全案证据,检察机关发现文某、盛某林与刘甲、刘乙在案发时间点的行程轨迹高度重合,如曾同时出现在湖南省邵东市某酒店、共同驱车在该市活动,且有刘甲供述指认文某、盛某林系毒品上家。据此,检察机关向侦查机关制发《应当逮捕犯罪嫌疑人建议书》,建议追捕涉嫌犯罪人员文某、盛某林,并提出详细的引导侦查意见。2022年6月,经检察机关指控,刘甲、刘乙均被法院作出有罪判决,为进一步还原文某、盛某林贩卖毒品的事实奠定基础。检察机关持续跟进追捕工作,在研判到文某、盛某林二人外地行踪轨迹后,侦查机关赴广东省广州市、湖南省益阳市将二人抓捕归案。2023年9月1日,检察机关分别对文某、盛某林以涉嫌贩卖毒品罪批准逮捕。

  (二)实质引导侦查,织密案件证据网。在对文某、盛某林追捕和到案审查起诉期间,检察机关与侦查机关同步获取发案信息、同步研判案件,有效引导取证方向,优化侦查取证思路。一是引导侦查机关通过多地协作调取视频监控,逐帧筛查行动踪迹,查明刘甲、刘乙和文某、盛某林事先通谋、事中毒品交易和钱款交接的事实行为。二是以毒品买卖行为为主干,以犯意沟通、上下线汇集、毒品交易、交易成功后运输为脉络,引导侦查机关查清被告人和涉案人员之间的联络情况、各行为人在涉案场所如何对接、交易等关键行为,夯实证据基础。

  (三)突破“零口供”瓶颈,构建证据指控体系。本案已到案四人中,有三人拒不供认毒品犯罪行为,尤其文某、盛某林始终零口供且态度强硬。侦查发现,该二人具有长期行踪不定、犯罪过程隐蔽、与其余涉案人员联系少,钱款交易隐秘等犯罪特征,反侦查意识较强。检察机关通过研判言词证据探究案件细节,深入分析被告人、同案犯供述及证人证言,最终捕捉到拒不认罪的刘乙关于盛某林将一袋“东西”放在车后座位置的细节描述,与刘甲关于刘乙、盛某林在车上分装毒品并将其放在车后座上的供述互相印证。结合刘甲、刘乙筹资及钱款去向等事实对文某、盛某林进一步讯问,查明二人事前联系下家、确定汇合酒店、进行毒品交易、毒品来源于盛某林等事实,实现了证据链条紧密咬合,用细节证据进一步还原犯罪经过,构建全面客观的证据指控体系。

  (四)上下联动打击,建立长效工作机制。本案办理过程中,全省三级检察机关协同发力,实现基层查事实、市级抓质量、省级把方向的办案效果。针对跨区域重大毒品案件管辖问题,通过层报省检察院指定管辖并开展实质性审查,确保毒品途经地打击有据可依;区检察院扎实办理一审案件,夯实指控基础;市级检察院接续办理上诉案件,与相关部门加强沟通协调,确保打击毒品犯罪闭环。同时,办案检察院以此为契机,联合公安机关建立毒品工作协调长效机制,进一步统一区域打击毒品犯罪执法标准,为强化协作配合、加大监督力度、完善检警联动、推进综合治理奠定基础。

  【典型意义】

  毒品犯罪案件因贩毒人员往往具有反侦查意识导致侦查取证难度大,到案后零口供又让检察机关面临批捕起诉风险高等难题。检察机关要加强法律监督意识,提升线索挖掘能力,坚持全案审查和争议问题重点关注相结合,及时追捕漏犯,全链条打击毒品犯罪。针对案件中主观供述证据不足、初始客观证据不够全面完整等问题,通过梳理案件疑点、难点,有效开展调查核实和引导侦查工作。上下级检察机关要加强联动,从宏观上把握贩卖事实,在微观上深挖犯罪的方式、过程等细节,充分利用细节证据排除不合常识、常情、常理的辩解,引导突破证据瓶颈,达到综合认定贩卖毒品从主观谋划到客观联络实施犯罪的目的。同时,要以办理个案为契机,加强与相关部门、地区的沟通协作,建立长效工作机制,积极探索禁毒合作共治新举措,更好地凝聚禁毒工作合力,推动禁毒工作持续高质量发展。

案例二

刘某妨害作证、岳某军帮助伪造证据案

  【关键词】

  妨害作证 帮助伪造证据 立案监督 逃避强制隔离戒毒

  【基本案情】

  被告人刘某,男,1993年7月出生,无业。

  被告人岳某军,男,1983年1月出生,务工。

  2024年3月,刘某因吸食毒品、殴打他人被执行行政拘留期间,意图利用虚构轻微犯罪行为,实现执行较短刑期以逃避即将执行为期二年的强制隔离戒毒的目的,遂指使岳某军到公安机关虚假报案。2024年4月17日,岳某军向葫芦岛市公安局连山分局报案,编造刘某为其代买毒品并非法获利人民币200元的虚假事实。同年4月18日,葫芦岛市公安局连山分局以涉嫌贩卖毒品罪对刘某立案侦查并对其刑事拘留,4月25日向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检察院在审查刘某涉嫌贩卖毒品案时发现,刘某、岳某军系共同出资购买毒品吸食,刘某并未实施代买毒品并从中牟利的行为,不存在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遂于2024年4月30日依法对刘某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另查明,刘某、岳某军存在妨害作证的嫌疑,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开展立案监督。葫芦岛市公安局连山分局于2024年4月29日以二人涉嫌妨害作证罪立案侦查并对二人刑事拘留,后于5月9日提请批准逮捕,6月24日移送审查起诉。2024年7月16日,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检察院以刘某涉嫌妨害作证罪、岳某军涉嫌帮助伪造证据罪向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4年10月15日,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以妨害作证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以帮助伪造证据罪判处岳某军有期徒刑八个月。刘某、岳某军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

  (一)全面客观审查证据,锁定关键疑点。检察机关在审查时发现,刘某、岳某军先后被行政处罚实因同一次吸毒,岳某军并未在案件调查期间作相关陈述,而是在其因吸毒被行政拘留期满释放的次日进行举报;岳某军在刘某亲属所经营的超市中打工,二人系多年朋友关系,素无矛盾纠纷,曾多次一同吸毒,故岳某军举报的时间、动机均存在不合理之处。同时,刘某关于岳某军是否知道其从中获利的供述与岳某军的证言不一致。检察机关针对上述疑点对刘某进行讯问,发现刘某关于吸毒想法的提出、购买毒品的出资情况等供述与岳某军的证言均存在矛盾,且不能作出合理解释。

  (二)及时补充侦查取证,查明犯罪事实。围绕以上问题,检察机关调取刘某及岳某军吸食毒品行政处罚案件卷宗,发现刘某在行政拘留期间被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同时,笔录中关于吸毒想法的提出、购买毒品的出资情况等,均与刑事案件侦查卷宗存在矛盾。承办检察官遂重新询问岳某军,明确告知其作为证人的诉讼权利、义务以及作伪证需承担的法律后果,全面核实案件经过和主要细节,后岳某军如实陈述其受刘某指使虚假报案的事实。结合岳某军的证言,检察机关依托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引导侦查机关进一步侦查,并共同前往拘留所查询刘某在行政拘留期间的会见登记、调取微信转账记录等,查明刘某在当天系与岳某军共同出资购买毒品一起吸食,因此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行政拘留期间,刘某试图利用刑罚执行机关与强戒执行机关之间可能出现的衔接漏洞,达到通过执行相对较短的刑期逃避长期强制隔离戒毒的目的,遂指使岳某军在行政拘留期满后向公安机关编造并举报刘某贩卖毒品的虚假事实。随后岳某军在拘留所会见时告知刘某举报细节。

  (三)依法开展立案监督,精准打击犯罪。承办检察官通过引导补充侦查发现刘某未实施毒品犯罪行为,及时启动立案监督程序,要求侦查机关说明立案理由。针对刘某指使他人作伪证涉嫌妨害作证罪,依法向侦查机关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侦查机关收到后,依法对刘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一案作出撤销案件决定,对刘某、岳某军以涉嫌妨害作证罪立案侦查。判决生效后,检察机关将刘某被判处的刑罚及未执行强制隔离戒毒的情况函告公安机关,建议加强对刑罚执行完毕时未满强制隔离戒毒期吸毒人员的管理。刘某刑罚执行完毕后,进入强制隔离戒毒程序。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在办理吸毒人员轻微涉毒刑事案件时,要注意审查犯罪嫌疑人是否存在尚未执行或未执行完毕的强制隔离戒毒,强化证据综合审查判断意识,确保根据证据认定的案件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和逻辑经验。对于言词证据之间、言词证据与客观证据之间存在矛盾,且无法作出合理解释的,要充分运用引导补充侦查、证据复核等方式,挖掘事实真相,防止吸毒人员试图通过主动交代或虚构轻微刑事犯罪来逃避长期强制隔离戒毒,依法维护司法机关的正常诉讼活动和司法公正。发现立案监督线索的,要及时启动立案监督程序,加强与公安机关的协作配合,引导侦查机关全面收集、固定证据。要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作用,推动加强对涉刑事犯罪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收治的司法监督,堵住“以刑抵戒”漏洞,确保刑事处罚与强制隔离戒毒有效衔接。

案例三

艾某贩卖毒品、偷越国(边)境案

  【关键词】

  贩卖毒品 偷越国(边)境 引导侦查 追诉漏罪

  【基本案情】

  被告人艾某,女,1979年11月出生,无业。

  2018年11月5日,艾某在沈阳市于洪区某酒店附近,以人民币700元的价格向苏某振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0.73克,交易完成后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随后侦查人员在艾某住所查获甲基苯丙胺9袋,净重6.12克。次日,艾某因自残致伤被公安机关采取监视居住强制措施。期间,艾某为逃避刑事追究,非法跨越中缅边境进入缅甸联邦共和国。2023年9月2日,艾某通过云南孟连口岸入境,同年9月12日到公安机关投案。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2023年9月19日,沈阳市公安局于洪分局以艾某涉嫌贩卖毒品罪向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经审查发现艾某在监视居住期间脱离监管,其出境的目的是逃避刑事追究,遂引导公安机关围绕其偷越国(边)境的行为扩线侦查。2023年11月24日,公安机关以艾某涉嫌贩卖毒品罪、偷越国(边)境罪向检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同年12月14日,检察机关以艾某涉嫌贩卖毒品罪、偷越国(边)境罪向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4年1月10日,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艾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以偷越国(边)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判决作出后,艾某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

  (一)突破单一罪名审查模式,依法追诉漏罪。侦查机关以艾某涉嫌贩卖毒品罪向检察机关提请批准逮捕,承办检察官经审查发现,艾某2018年11月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监视居住后即脱离监管,至2023年9月才通过边境口岸入境,其除涉嫌贩卖毒品罪以外,还涉嫌偷越国(边)境罪。承办检察官就艾某涉嫌偷越国(边)境的犯罪事实开展专项研判,通过查阅卷宗发现艾某在监视居住期间无合法出境记录,却存在从缅甸入境的记录;通过调取其脱离监管期间的活动轨迹,发现其确有偷越国(边)境的事实。在此基础上,承办检察官围绕其涉嫌偷越国(边)境罪构成要件有针对性地对艾某进行讯问,艾某对其偷越国(边)境罪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二)引导侦查取证,构建双罪名证据体系。针对艾某在境外活动证据收集难点,检察机关制发《继续侦查提纲》,明确五点取证要求:一是调取孟连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卷宗;二是调取2018年以来艾某出入境信息;三是询问了解其出境事实的近亲属;四是收集艾某境外支付记录等生活痕迹信息;五是调取艾某跨境通讯信息。通过构建“物理越境+电子留痕”双重证明体系,最终锁定艾某偷越国(边)境的完整犯罪事实。在毒品犯罪证据链条上,检察机关通过客观证据构建起完整的证据体系,一是结合苏某振证言、现场扣押毒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及称重记录,锁定贩卖毒品事实;二是调取艾某与购毒人员之间的通讯信息、资金往来记录,印证交易细节;三是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查获的毒品进行同一性鉴定,确定甲基苯丙胺含量。

  (三)全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准确认定自首。针对艾某投案行为的特殊性,检察机关仔细进行研判,一是审查入境主动性,确认其通过官方渠道办理入境手续,且在入境前已经通过家属向侦查机关转达了其想要投案的意愿;二是核查投案及时性,证实其入境后在住院治疗10日恢复活动能力后即主动到案;三是评估供述彻底性,其关于在境内外活动的供述与客观证据高度吻合。承办检察官经研判依法认定艾某在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中构成自首,依法提出从轻处罚的量刑建议。虽然艾某在回国后如实供述其贩卖毒品的全部犯罪事实,构成坦白,但其系在贩卖毒品过程中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已丧失主动投案的可能性,不构成自首,其因自残致伤被监视居住期间,为逃避刑事追究,潜逃藏匿至缅甸,相较普通贩卖毒品犯罪,其主观恶性更大,依法不足以从轻处罚。检察机关严格排除艾某在贩卖毒品罪中的从宽情节,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要强化监督意识,突破就案办案思维,注重从单一毒品犯罪中发现跨境犯罪线索。在办理此类案件时,从审查逮捕阶段就要建立双罪名证据体系,通过引导侦查机关完善证据体系,推动案件从“事实不清”到“证据确实、充分”的质变,成功追诉偷越国(边)境犯罪。针对偷越国(边)境犯罪取证难特点,要引导侦查机关境内境外“双向印证”取证,境内重点收集出入境管理数据、近亲属证言等基础证据;境外通过通讯信息、支付记录等辅助证据,运用大数据分析工具进行轨迹重建,形成“物理越境+电子留痕”双重证明体系,为办理同类案件提供可复制经验。要严格区分不同罪名的量刑情节,通过“分类评价、区别对待”量刑建议模式,实现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有机统一。

案例四

曲某成等人贩卖毒品案

  【关键词】

  贩卖毒品 二审抗诉 主从犯认定 量刑均衡

  【基本案情】

  被告人曲某成,男,1999年12月28日出生,无业。

  被告人屈某俊,男,2003年2月1日出生,无业。

  被告人张某宇,男,1996年11月20日出生,无业。

  被告人高某晨,男,2001年2月2日出生,无业。

  被告人韩某洋,男,1998年2月7日出生,无业。

  被告人王某然,男,2001年12月17日出生,无业。

  2023年8月初,经高某晨提议,张某宇与高某晨商定合伙贩卖复方曲马多牟利。高某晨遂到营口大石桥市从曲某成、屈某俊处购买复方曲马多200板(曲马多含量120克),回到凌源贩卖给吴某高等多人复方曲马多合计17余板(曲马多含量10.4克),后单独向外贩卖复方曲马多3板(曲马多含量1.8克)。8月末,张某宇找到韩某洋帮忙贩卖了7板复方曲马多(曲马多含量4.2克)。同年8月至9月间,张某宇同韩某洋商议后两次到大石桥市从曲某成处购买复方曲马多260板(曲马多含量156克),二人分配后分别向外贩卖;同年9月至10月间,张某宇从曲某成处购买复方曲马多220板(曲马多含量132克),后分给韩某洋复方曲马多20板(曲马多含量12克)。韩某洋贩卖给靳某泽等多人复方曲马多123板(曲马多含量73.8克),另外韩某洋贩卖给李某春氨酚曲马多片1板(曲马多含量1.2克)。2023年7月开始,王某然在医院、诊所以及杨某南、韩某处购买复方曲马多和氨酚曲马多后加价向外贩卖。2023年8月末,王某然因无货向韩某洋借过复方曲马多片,共计贩卖给刘某宇等多人复方曲马多15板(曲马多含量9克)。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2024年5月29日,凌源市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曲某成贩卖毒品罪、洗钱罪、屈某俊贩卖毒品罪、张某宇贩卖毒品罪、高某晨贩卖毒品罪、寻衅滋事罪、韩某洋贩卖毒品罪、王某然贩卖毒品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向凌源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4年8月12日,凌源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数量以及各被告人的量刑情节,同时认定高某晨在张某宇与高某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以高某晨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三千元。以韩某洋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以王某然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千元;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其他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至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三万二千元至五千元。

  (一)提出和支持抗诉。凌源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判决认为,认定高某晨系从犯适用法律不当,判处韩某洋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与同案被告人王某然间量刑失衡,遂于2024年8月30日向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朝阳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抗诉正确,支持抗诉。

  (二)抗诉意见和理由。1、判决认定被告人高某晨系共同犯罪的从犯,属适用法律不当。高某晨与张某宇系共同犯罪,高某晨提议购买曲马多向外贩卖牟利并联系卖家,张某宇出资购买,后高某晨又介绍吸食曲马多的高某、吴某高、刘某宇购买,二人平分收益。因此可见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地位同等、分工明确、相互配合,高某晨对购买曲马多起决定作用,在向外贩卖曲马多过程中亦起了介绍购买人员的主要作用,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并非次要和辅助作用,故不应认定为从犯。高某晨多次向多人贩卖曲马多121.8克,属情节严重,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判决判处被告人韩某洋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与同案被告人王某然间量刑失衡。本案中王某然多次向多人贩卖曲马多共计9克,因此判决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属量刑适当。韩某洋多次向多人贩卖曲马多173.4克,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其具有以贩养吸、当庭认罪认罚等酌定量刑情节。韩某洋贩卖毒品的人数、次数、数量均远远高于王某然,在刑期上仅比韩某洋多一个月,罚金数量与王某然相同,量刑明显失衡,显失公正,未能体现罪责刑相一致的原则。

  (三)抗诉结果。2024年12月6日,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采纳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认定被告人高某晨在与张某宇共同贩卖毒品过程中,对交易的发起和达成均起重要作用,系主犯。改判高某晨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三千元。改判韩某洋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在办理毒品共同犯罪中,对于起意贩毒、为主出资、对贩毒交易的发起和达成起主要作用的应认定为主犯,不能简单依据行为人参与犯罪数额、非法获利、犯罪时间等情节来判定其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的大小。要严格依法审查事实、证据,综合评价行为人在毒品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准确认定各行为人的量刑情节,确保罪责刑相适应。对同一案件中的非共同犯罪行为人,亦应坚持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全面准确衡量全案犯罪行为及量刑情节,均衡予以判处刑罚、确保司法公正。对于审查发现审判机关对案件各行为人量刑失衡,检察机关要依法履行审判监督职能,监督纠正确有错误的判决,维护司法公正。

案例五

孙某宜贩卖毒品案

  【关键词】

  贩卖毒品 乡村卫生所 从业禁止 防范青少年药物滥用

  【基本案情】

  被告人孙某宜,女,1975年11月出生,某乡村卫生所医生。

  2023年7月至9月,孙某宜在明知复方曲马多为国家管制的第二类精神药品的情况下,在其经营的某乡村卫生所内,以每盒人民币100元的价格向任某、李某、王某销售复方曲马多片113盒,曲马多含量135.6克,非法获利人民币11300元。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2024年3月4日,大石桥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贩卖毒品罪对被告人孙某宜依法提起公诉并建议判处从业禁止。同年5月31日,大石桥市人民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孙某宜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判决自刑罚执行结束后三年之内禁止从事医药行业。孙某宜不服判决,提出上诉。2024年7月4日,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提前介入引导,以“异常性”因素突破侦查困境。涉麻精药品犯罪手段隐蔽、直接证据少,行为人到案后坚持辩称对行为对象系毒品缺乏明知。对此检察机关重点针对“异常性”因素,加大对侦查机关的取证引导力度,夯实主观故意证据链条。经依法调取孙某宜所在卫生所的复方曲马多购销明细、转账记录、医疗诊断、药品说明书等证据,发现存在对同一购买人隔天销售、每次一盒、单品销售金额翻倍的“异常性”,结合孙某宜具有乡村医生资格,检察机关认定行为人具有明知的主观故意。

  (二)建议从业禁止,以“阻断式”预防消灭黑产链。孙某宜身为乡村卫生所医生,负有防范药品滥用、保障患者健康的职责,却罔顾法律规范和职业道德,在诊疗中多次向他人非法贩卖复方曲马多,不仅破坏了医疗行业秩序,更对公众健康造成了极大危害。为预防再犯,净化医疗行业职业环境,检察机关基于孙某宜的犯罪事实、情节以及再犯风险评估,依法提出从业禁止的建议。

  (三)深化以案促治,以“全链条”履职构筑安全防线。一是实施全方位心理矫治。复方曲马多获取门槛低,吸食方便,极易导致年轻人深陷其中。鉴于本案购毒人中有刚满18岁的青少年,大石桥市人民检察院联合司法义工团队,对涉毒青少年进行“一对一”心理矫治和戒毒治疗,引导其回归正途。二是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结合本案案情,检察机关以模拟法庭、法治宣传进校园等形式,让青少年参与其中,提高青少年对毒品的防范意识。三是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检察机关针对办案中发现的问题,就加强医疗从业人员监管向大石桥市卫生健康局制发检察建议。该局组织对相关医疗人员的培训,严格落实国家管制类药品相关工作规范,并与检察机关建立信息共享、线索移送机制。双方还会同市场监督管理局召开座谈会,针对辖区内乡村卫生所开展专项督导检查,规范管控麻精药品采购、销售链条,促进对辖区麻精类药品的有效监管。

  【典型意义】

  近年来,麻精药品等成瘾性药品替代传统毒品滥用的现象日益突出,乡村卫生所一定程度上成为管制药品流通的监管盲区。办理此类案件时,检察机关可以从销售“异常性”的角度入手,引导公安机关全面调查取证,准确适用法律。针对个别医疗服务人员违反规定和职业道德,利用工作便利贩卖新型毒品,在提出量刑建议时要结合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的需要,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从事医药行业,实现刑罚特殊预防与一般预防的有机统一。与此同时,要坚持以案促治,强化警示教育与普法宣传,以点带面、以案释法,提升社会各方禁毒意识;联合相关部门加大对药品的管制,定期对医疗机构、卫生所等开展业务培训,规范麻精药品开具和使用,严防滥用和非法渠道流通。

(辽宁检察)

责任编辑:钱炳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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