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全省应急管理系统按照应急管理部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工作要求,严厉打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督促警示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从根本上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有效防范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为强化执法震慑,进一步推动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现公布5起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典型案例。
1.沈阳市于洪区应急管理局对某化工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2025年3月20日,于洪区应急管理局接到北陵街道办移交的线索,反映北陵街道后丁香村违法储存危险化学品,于洪区应急管理局立即派出执法人员对北陵街道后丁香村一厂房院内的两个仓库进行现场核查,发现仓库内危险化学品(稀释剂、汽车用环氧树脂漆)共11.9吨,未储存在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内。上述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处罚情况: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参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151裁量阶次A,于洪区应急管理局对某化工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6万元的行政处罚。
2.盘锦市应急管理局对辽宁某石油天然气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并进行“一案双罚”
2025年5月15日,盘锦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辽宁某石油天然气有限公司进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审查时,发现该企业《某生物能源制氢装置供气项目》未经过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处罚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二项规定,参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29裁量阶次B,盘锦市应急管理局对辽宁某石油天然气有限公司责令停产建设,并作出罚款人民币35万元的行政处罚;对该企业法定代表人龚某作出罚款人民币3.5万元的行政处罚。
3.葫芦岛市经济开发区应急管理局对辽宁某化工产品生产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并进行“一案双罚”
2025年2月27日,葫芦岛市经济开发区应急管理局对辽宁某化工产品生产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存在年产2000吨1,8﹣二氨基萘、1000吨1,5﹣二氨基萘等系列产品二期项目未通过安全条件审查情况下违法新建、扩建等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处罚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一项规定,参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28裁量阶次A,葫芦岛市经济开发区应急管理局对辽宁某化工产品生产有限公司责令停产建设,并作出罚款人民币10万元的行政处罚;对该企业主要负责人倪某某作出罚款人民币2万元的行政处罚。
4.大连市应急管理局对大连某食品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2025年6月26日,大连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大连某食品有限公司(调味食品厂)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存在下列行为:1.发电机组间内存放柴油(5桶,每桶约20升),未安装通风报警装置,并且未将柴油储存在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内;2.叉车所用柴油(8桶,每桶30升)未储存在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内。上述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处罚情况: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参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151裁量阶次A,大连市应急管理局对大连某食品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5万元的行政处罚。
5.鞍山市岫岩县应急管理局对鞍山市某镁制品厂行政处罚案
2025年9月5日岫岩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鞍山市某镁制品厂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存在下列行为:1.传送装置未安装防护罩(2个);2.颚式破碎机以及空压机皮带未安装防护罩(3个);3.动火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处罚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零一条第三项规定,参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38阶次B及序号54阶次A,鞍山市岫岩县应急管理局对鞍山市某镁制品厂作出罚款人民币6万元的行政处罚。
(辽宁省应急管理厅)
*本网站有关内容转载自合法授权网站,如果您认为转载内容侵犯了您的权益,
请您来信来电(024-23187042)声明,本网站将在收到信息核实后24小时内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