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来临之际,最高人民检察院与中国消费者协会联合发布一批消费者权益保护公益诉讼典型案例。这些案例,既有针对非法添加、未经检疫等不符合安全标准产品的追责,也有针对虚假宣传、欺诈销售等问题的监督治理,聚焦老年人、母婴群体等重点群体权益保护,着力增强司法保护精准性。其中包括辽宁省人民检察院督促履行农产品生产环节监管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豆芽是常见于百姓餐桌的传统食材。为缩短豆芽生产周期、提升产量和外观品质,一些不法生产者在生产环节添加以赤霉素、6-芐基腺嘌呤等植物激素为主要成分的豆芽生长调节剂(又称无根剂)和兽用抗生素(恩诺沙星、甲硝唑等),严重威胁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2025年1月,丹东市人民检察院在“食药安全益路行”专项监督中发现,东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销售端发现有豆芽生产企业违法添加无根剂,将线索移送至农业农村部门,但农业农村部门认为豆芽不是农产品,不属于其监管职责范围。
2025年3月,丹东市人民检察院向辽宁省人民检察院移送线索。辽宁省检察院组织全省检察机关进一步调查发现,辽宁省豆芽年产10余万吨,但全省14个市中,有12个市存在豆芽生产环节监管缺失情况;从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调取的近三年全省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数据和近两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数据显示,全省共有25个批次豆芽检出违法添加兽用抗生素,涉及9个市;33个批次豆芽检出违法添加无根剂,涉及10个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辽宁省农业农村厅等行政机关依法负有相应的监管职责,辽宁省检察院于2025年5月6日以事立案。
立案后,辽宁省检察院进一步开展调查核实工作,并启动与省农业农村厅等部门的磋商。鉴于行政机关回复中对豆芽生产环节监管职责存在分歧,2025年9月,辽宁省检察院分别向省农业农村厅等行政机关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加强协作,依法确定豆芽生产环节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分工,对存在的食品安全问题加强监管,并同步致函辽宁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建议协调省级行政机关明确豆芽生产环节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分工。
检察建议发出后,在辽宁省检察院的持续推动下,2025年11月4日、11月5日,省农业农村厅等行政机关分别回复辽宁省检察院,明确已就豆芽生产环节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分工形成一致意见,对工业化豆芽生产者,由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生产环节监管;对非工业化家庭手工生产者,建立“市场倒逼源头”监管模式,由市场监管部门在流通环节加强监督抽检,一旦发现问题,由市场监管部门查处销售者,同时通报农业农村部门对生产者进行查处。2025年11月21日,辽宁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下发《关于明确豆芽监管工作的通知》(辽食安办发〔2025〕3号),对省农业农村厅与省市监局形成一致意见的全省豆芽生产环节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分工进行明确。
辽宁省检察院持续跟进。省农业农村厅全面启动落实工作,组织研究制定豆芽质量安全全链条管理办法,明确对非工业化豆芽加工主体,由市场监管部门判定为不合格的豆芽,溯源生产主体,由农业农村部门依法查处;与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建立会商机制,共享豆芽抽检数据、风险线索,形成监管闭环;提请省卫健委等部门进一步明确豆芽食品安全标准,对豆芽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开展风险评估。省市监局组织召开全省工作会议,对通知精神和监管要求进行传达部署,要求各市市监局严格按照各市食安委的统一安排,强化与相关职能部门的工作对接与协作,形成监管合力。
【典型意义】
豆芽作为百姓餐桌常见食材,其生产环节食品安全监管缺失事关食品安全底线。针对监管职责不清、监管缺失等问题,推动在省级层面明确监管分工,形成权责清晰的执法闭环和食品安全保护合力,破解长期困扰基层“多头管、无人管”的豆芽食品安全监管困境,切实守护群众“舌尖上的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辽宁日报记者 黄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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