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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发布辽河流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2026-08-06 14:22:01    来源:东北新闻网 分享到:

辽河是辽宁的母亲河,是全国七大河流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明确要对包括辽河在内的重要江河湖泊实施系统治理、建立协同保护机制。在8•15全国生态日即将来临之际,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3个辽河流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本次典型案例涵盖依法支持流域治理、监督支持行政机关履职、推动生态修复、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等多个方面,集中展现了辽宁法院服务保障辽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的司法实践。

依法支持行政机关履行流域治理职责

——18个养殖场(户)诉沈阳市某区人民政府禁养区关闭搬迁通告及规范性文件审查案

辽于排干、妈妈街排干分别连接外辽河、浑河,系沈阳市某区的重要人工排水渠道。2025年1月,沈阳市某区人民政府印发禁养区补充划定方案,将辽于排干、妈妈街排干两侧400米范围划定为畜禽养殖禁养区。2025年2月23日,某区政府发布关闭搬迁通告,要求该补充划定禁养区内的规模化养殖场和养殖专业户于2025年9月30日前完成关闭或者搬迁,并明确了补偿方式。18个养殖场(户)系该区域内的规模化养殖场和养殖专业户,不服该关闭搬迁通告共同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被诉通告并对禁养区补充划定方案合法性一并审查。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某区政府具有划定禁养区的法定职权,其制定的禁养区补充划定方案及通告确定的实施范围、对象、搬迁期限符合法律规定,判决驳回18个养殖场(户)的诉讼请求。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巡回审判推动流域生态保护社会共治

——沈阳市人民检察院诉李某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

2021年7月,李某在沈阳市和平区浑河干流水域,于禁渔期、禁渔区内使用挂子网、手抄网等禁用渔具非法捕捞鲢鱼、鲫鱼、泥鳅鱼、小河虾等水产品。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积极修复生态等情节,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由于李某的行为造成生态资源损害,沈阳市人民检察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诉请李某承担生态修复责任。

本案审理期间,在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李某按照专家评估意见,在指定浑河水域开展增殖放流,由检察机关监督执行;李某在省级以上媒体就其非法捕捞行为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人民法院依法对民事起诉状及调解协议向社会公告,公告期满未收到异议。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调解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出具调解书予以确认。

严厉打击破坏辽河生态廊道野生动物资源犯罪

——新民市人民检察院诉张某、惠某某非法狩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2025年9月至10月,被告人张某、惠某某在新民市柳河沟镇自家房屋东侧架设粘鸟网,非法猎捕野生鸟类。经鉴定,涉案野生鸟类254只,造成生态损害价值8.1万元。新民市人民检察院以非法狩猎罪对张某、惠某某提起公诉,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二被告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生态资源损失。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惠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工具非法狩猎野生鸟类,情节严重,构成非法狩猎罪。综合本案事实、情节、后果等,依法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一年,惠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同时判令二被告人在省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生态环境损失。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责任编辑:万珍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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