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nnel_name!""}
新闻热线 024-23187042 值班电话 024-23186204
东北新闻网
北斗融媒
您当前的位置 :东北新闻网>>辽宁频道>>本网原创
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消防安全集中整治典型案例(第二批)

2025-07-08 17:10:35    来源:东北新闻网 分享到:

  2025年以来,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围绕消防相关产品质量、“无证”“无照”经营等重点领域开展消防安全集中整治工作。为充分发挥案例警示教育作用,提高相关企业及经营者合法经营意识,现发布市场监管领域消防安全集中整治第二批(共4起)典型案例。

  案例1:大连市甘井子区华北路益如建材商行销售防护性能项目不合格过滤式消防自救呼吸器案

  2025年6月11日,大连市甘井子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大连市甘井子区华北路益如建材商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过滤式消防自救呼吸器的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不合格过滤式消防自救呼吸器4个,没收违法所得180元,罚款320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3月14日,大型市场第一监管所接到大连市沙河口区消防救援大队《关于违法生产(销售)不合格消防产品的告知函》,甘井子区华北路益如建材商行销售的过滤式消防自救呼吸器,按照GB21976.7-2012《建筑火灾逃生避难器材第7部分:过滤式消防自救呼吸器》标准检验,一氧化碳防护性能项目不合格。

  经查,2024年5月7日,当事人从中山市玖安消防科技有限公司购进涉事产品10个,每个16元,销售单价为每个30元。 其中,6个已销售,其余4个被市场监管部门扣押,货值金额300元,违法所得18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案例2:锦州北镇市沟帮子晶石塑料厂无证生产案

  2025年6月25日,锦州市北镇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锦州北镇市沟帮子晶石塑料厂无证生产的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尚未销售的20捆食品包装袋,没收违法所得150元,罚款2828.8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6月9日,锦州市北镇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按照《全省市场监管系统全面开展消防安全集中整治工作的实施方案》,对北镇市沟帮子晶石塑料厂开展“无证”经营现场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在未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生产销售食品接触用食品包装袋。共生产320捆,已售出300捆,货值金额1664元,获利15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北镇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案例3:铁岭市铁岭县金科府邸鸿阳电动车经营铺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案

  2025年6月26日,铁岭市铁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铁岭市铁岭县金科府邸鸿阳电动车经营铺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电动自行车1辆,罚款1100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6月5日,省市场监管局暗访发现铁岭县金科府邸鸿阳电动车经营铺涉嫌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并向铁岭市局下达案件线索移交函。2025年6月6日,铁岭县市场监管部门执法人员前往现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店内正在经营的一辆台铃牌(型号:TDT7S104Z)电动自行车篡改电池组盒内容积,安装配备6块铅酸电池,超出产品合格证要求的配备标准。

  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5月8日在铁岭市凡河新城盛发祥电动车商行购进的上述台铃牌电动自行车,经营者称帮熟人代为购买在厂区内部使用,应要求篡改了电池组盒内容积,配备了超出产品合格证要求的6块铅酸电池,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共购进一辆,进货价为每辆1100元,未销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案例4:盘锦林峰消防器材有限公司销售永久性标志无法识别灭火器案

  2025年6月27日,盘锦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盘锦林峰消防器材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标准灭火器的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涉案手提式灭火器29具,罚款1130.5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5月23日,盘锦市双台子区市场监管局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盘锦林峰消防器材有限公司涉嫌销售不符合标准灭火器,现场检查发现销售的29个手提式干粉灭火器,灭火器上的永久性钢印标志被红漆完全覆盖。违反行业标准XF95—2015《灭火器维修》“灭火器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报废:a)永久性标志模糊,无法识别”的规定。

  经查,当事人销售不符行业标准手提式干粉灭火器(4公斤)12个,销售价格20元/具;手提式干粉灭火器(5公斤)17个,销售价格25元/具。货值金额665元,未销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责任编辑:冯庆洋

东北新闻网微博

北斗融媒

*本网站有关内容转载自合法授权网站,如果您认为转载内容侵犯了您的权益,
请您来信来电(024-23187042)声明,本网站将在收到信息核实后24小时内删除相关内容。

${channel_nam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