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省广告经营主体、广大消费者: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广告宣传也要讲导向”的重要指示精神,引导广告经营主体坚持正确政治方向、舆论导向和价值取向,进一步增强广告合规意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现就广告宣传导向合规有关事项提示如下:
一、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旗、国歌、国徽以及天安门、人民大会堂、新华门等代表国家形象或象征国家尊严的元素进行商业广告宣传。
二、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军旗、军歌、军徽、军服以及中国人民解放军曾经装备的制式服装进行商业广告宣传。
三、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国共产党党旗、党徽进行商业广告宣传。
四、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形象以及讲话、照片、题词等进行商业广告宣传。
五、不得借党和国家大政方针、主题教育、会议决议、领导人讲话、会议宣传报道等名义发布商业广告。
六、不得以“纪念活动专用、纪念活动定制”等名义发布虚假广告。
七、不得将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用于或者变相用于商业广告宣传,损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
八、不得在商业广告中宣扬历史虚无主义以及借政治敏感事件、敏感问题“博眼球、赚流量”。
九、不得在商业广告中宣扬恐怖主义、民族分裂主义、宗教极端思想以及民族歧视、种族歧视、宗教歧视、性别歧视、地域歧视、职业歧视等。
十、不得在商业广告中使用不完整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以及含有其他损害国家主权和国家尊严,伤害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感情的内容。
十一、不得在商业广告中宣称“特供”“专供”“内供”党政机关和军队(含拼音及其缩写、英文缩写、汉字谐音等)。
十二、不得为各类伪造、变造的“勋章”“奖章”“纪念章”“纪念币”“纪念钞”“纪念邮票”等物品进行商业广告宣传。
十三、不得在商业广告中违背中华民族勤俭节约传统美德,宣扬奢靡享乐、拜金主义。
十四、不得在商业广告中含有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的内容。
十五、不得在商业广告中含有淫秽、色情、暴力、赌博、迷信以及“软色情”等违背公序良俗的内容。
十六、不得恶搞经典、无底线炒作、制造“健康焦虑”“容貌焦虑”“成绩焦虑”“阶级对立”等违背社会良好风尚内容。
十七、不得设计、制作、发布妨碍环境、自然资源或者文化遗产保护的商业广告。
十八、不得在商业广告中含有其他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要求以及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内容。
各经营主体应切实履行商业广告宣传主体责任,坚决守住广告宣传导向底线。进一步完善广告业务管理制度,严格审核广告内容,确保真实性、合法性,禁止虚假宣传。辽宁省市场监管局将强化广告监测与监管,依法查处违法广告。
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监督,发现涉嫌违法广告线索,可拨打12315电话进行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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