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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令 第105号

2025-12-15 06:52:51    来源:沈阳日报 分享到:

沈阳市人民政府令

第105号

  《沈阳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业经2025年11月30日沈阳市第二十一届人民政府第18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吕志成

2025年12月2日

沈阳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安全秩序,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的经营、运输、燃放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协调工作机制,应急管理、公安、生态环境、房产、市场监管、交通运输、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公安机关负责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工作;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产品质量监督。

  第四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开展依法、文明、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活动。

  学校、幼儿园和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

  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应当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五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对举报违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案件,经查证属实的,可以给予举报人奖励。具体办法由市应急管理部门制定。

  第六条 本市四环区域内(含四环路)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因重要节日、重大庆典、文旅项目等活动需要,在禁止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确定燃放时间、地点和种类,并向社会公布。

  空气重污染预警期间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第七条 本市对经营、运输烟花爆竹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依法实行许可证制度。

  第八条 市应急管理部门根据省应急管理部门的批发企业布点规划和统一编号,负责本市烟花爆竹批发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区、县(市)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零售经营布点规划与零售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的布点,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适度竞争的原则审批。

  第九条 重要节日、重大庆典和文旅项目举办的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按期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焰火燃放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条 禁止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档案馆安全保护区内;

  (二)重要军事设施;

  (三)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等新闻单位;

  (四)电信、邮政、金融单位;

  (五)大型能源动力设施,水利设施,水、电、燃气、热力供应设施以及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六)火车站、客(货)运站、机场、地铁站、主次干道的机动车道、桥梁(含立交桥、过街天桥)、隧道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七)生产、销售、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以及周边距离100米范围内;

  (八)党政机关办公区、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教学科研单位、大型文化体育场所、集贸市场、商场、超市、影(剧)院、商业步行街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

  (九)粮、棉、木材、百货等物资集中的仓库;

  (十)10层以上或者高于24米的建筑物周边距离25米范围内,居民棚户区、居民楼的阳台、窗户、楼道、屋顶等容易引发火灾的地点;

  (十一)实行物业管理的小区,在物业企业划定燃放区域以外;尚未实行物业管理区域,在街道办事处划定燃放区域以外;

  (十二)城市绿地;

  (十三)山林等重点防火区;

  (十四)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第十一条 燃放烟花爆竹应当按照燃放说明正确、安全燃放。不得向行人、车辆、建筑物投掷燃放烟花爆竹;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

  第十二条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零售经营者不得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和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烟花爆竹。

  第十三条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应当向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采购烟花爆竹,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烟花爆竹。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向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采购烟花爆竹。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不得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不得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

  第十四条 设置烟花爆竹零售店,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与其他场所联建时,不得与其他房间之间有楼梯或者洞口相通,零售店正上方房间不得作为营业场所、培训教室、会议室,不得有人员留宿;零售店的使用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且不大于200平方米;每个零售店的最大储量(总药量)不得超过300箱(300千克),并按照国家技术规范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十五条 禁止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

  禁止邮寄烟花爆竹,禁止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

  第十六条 经由道路运输托运烟花爆竹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资质的企业承运。

  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应当向起运地或者运达地的区、县(市)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办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

  零售经营者应当接受批发企业配送服务,不得到批发企业仓库自行提取烟花爆竹。

  第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2019年11月7日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80号公布的《沈阳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责任编辑:冯庆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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