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47号)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沈阳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的决定》,由沈阳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26年6月29日通过,已经辽宁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26年7月29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6年8月7日
*本网站有关内容转载自合法授权网站,如果您认为转载内容侵犯了您的权益,
请您来信来电(024-23187042)声明,本网站将在收到信息核实后24小时内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