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月11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一、任命于沈波为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社会建设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二、任命于昆为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三、任命赵国利为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环境资源城乡建设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四、任命孙建军、汪诚为辽宁省监察委员会副主任。
五、免去郝宏军、曹远航的辽宁省监察委员会副主任职务。
六、任命牛克乾为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员。
七、任命张延丹为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一庭庭长、审判员。
八、任命刘东辉为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九、免去郝熠的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立案二庭庭长、审判员职务。
十、免去华锋、唐云涛的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十一、任命何毅为辽宁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十二、任命王福久为辽宁省人民检察院沈阳铁路运输分院副检察长、检察员。
十三、免去祖云、温延龙的辽宁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
十四、免去林刚的辽宁省人民检察院沈阳铁路运输分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职务。
十五、免去何淼的锦州铁路运输检察院检察长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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