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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新时代科协事业高质量发展赋能——《辽宁省科学技术协会条例》修订解读

2025-12-01 06:36:40    来源:辽宁日报 分享到:

  核心提示

  12月1日,经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通过的《辽宁省科学技术协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

  从定位、组织、任务到保障,《条例》进行了一次全面“升级”,推动全省科协组织在法治保障下,新征程焕发新活力,更好地团结带领广大科技工作者为谱写中国式现代化辽宁篇章展现更大担当和作为。

  回应发展需求 为事法治先行

  1997年《条例》首次颁布实施,2009年进行了第一次修正。近30年间,《条例》在保障科协组织在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推进全省科协事业快速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与此同时,随着科协系统深化改革步伐的不断推进,科协工作的政策环境、职责定位、平台载体、保障条件等都发生了显著变化,亟须对《条例》进行全面修订。

  对我省来说,《条例》修订,是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创新和科协工作的重要讲话精神的迫切需要。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中国科协要肩负起党和政府联系科技工作者桥梁和纽带的职责,坚持为科技工作者服务、为创新驱动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为党和政府科学决策服务,更广泛地把广大科技工作者团结在党的周围,弘扬科学家精神,涵养优良学风。要坚持面向世界、面向未来,增进对国际科技界的开放、信任、合作,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作出更大贡献。

  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为新时代科协组织在加快发展我国科技事业、建设科技强国进程中发挥作用指明了前进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科协作为党领导下的人民团体、科技工作者的群众组织,迫切需要从法律制度层面重新定义并强化科协组织职能,体现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指导和引领当前及今后一段时期辽宁科协事业高质量发展。

  《条例》修订,是贯彻落实相关国家法律和政策文件,维护法治统一的迫切需要。

  随着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等,都经过修订或修正,为新时代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提供了有力法治保障。同时,《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群团工作的意见》《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等政策文件也相继出台。这些法律和政策文件与科协工作密切相关,迫切需要通过修改完善《条例》,使其适应新的形势任务要求和科协组织新的职责定位,体现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实现立法决策和改革决策相统一、相衔接。

  同时,《条例》修订也是解决新时代辽宁科协事业高质量发展面临的各种问题,全面推动科协工作规范化、法治化开展的迫切需要。

  当前,全省科协组织正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辽宁振兴发展的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及省委工作要求,聚焦创建具有全国影响力的区域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科技强省的目标,立足“四服务”职责,团结引领广大科技工作者,围绕实施“凝心铸魂、人才汇聚、产业助力、素质提升、智库赋能、建家强基”六项工程,为辽宁高质量发展贡献科协力量。与此同时,科协工作也存在着诸多困难和问题,如党的群团工作规律把握不够、协调机制不畅等。

  《条例》作为全省科协组织的根本法规,迫切需要把解决问题作为修法重点,在相关政策法律规定范围内对科协工作给予最大保障,为科协依法开展活动、维护科协合法权益、规范科协行为、发挥科协在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中的作用,提供重要法律遵循。

  坚持三大原则 校准发展航向

  “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坚持法治化与规范化统一”“坚持依法规范与引领实践相结合”。遵循这三大原则,在深入总结我省科协工作实践的基础上,《条例》进行了多处调整。

  省科协党组书记、副主席冯文胜表示,此次修订的显著变化,是《条例》大多数条文的表述和具体内容都进行了调整,如由原来的不分章节调整为总则、组织机构、服务发展、保障措施、法律责任和附则共6个章节,条款由原来的29条增加到37条,规范性、功能性和可操作性都进一步增强。

  这次《条例》修订,调整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

  重新明确了科协的政治属性和功能定位,辽宁科协事业由此校准了新的“航向标”。

  《条例》将“加强对科技工作者的思想政治引领,坚持为科技工作者服务、为创新驱动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为党和政府科学决策服务的职责定位,推动开放型、枢纽型、平台型科协组织建设”等新要求写入了总则。这一变化,充分体现了党领导下的人民团体的政治性、科技工作者的群众组织的群众性、推动科学技术事业发展的重要力量和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的先进性。同时,强调“将科协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与有关政府部门和群团组织紧密合作,维护科技工作者和科协组织的合法权益等,进一步增强了科协的凝聚力、组织力和动员力。

  进一步明确了科协的组织架构,对科协的组织体系进行全面规范和升级。

  本次修订把“组织机构”单独作为《条例》中的一个章节,对省、市、县三级科协组织构成等进行了重新规定,特别细化了在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园区甚至乡镇街道、社区村建立基层组织的条款,科协的组织触角将延伸得更广更深。新增了鼓励“三新”中的科技工作者加入科协组织,鼓励老年科技工作者、省外优秀科技工作者参与科协活动等条款,科协组织将联系和服务更多一线科技工作者。

  结合新时代科协组织工作特点明确“任务清单”,推动科协深度融入辽宁创新驱动发展的各个环节。

  《条例》明确,科协应当健全科学共同体的自律功能,推进科技人才队伍建设,组织开展学术交流,牵头实施全民科学素质行动,发挥科学技术普及工作主要社会力量的作用,推进科技资源科普化、科普资源数字化,推动高水平科技创新智库建设,组织科技工作者开展科技创新,组织学会、协会、研究会有序承接政府委托工作等。对学会、协会、研究会和基层组织加强自身建设、发挥有效作用,也新增了条款表述,为全省各级科协组织履职尽责、担当作为确立了行为准则。

  进一步明确科协工作保障措施,为全省各级科协组织履行“四服务”职责护航。

  在对照相关国家法律及政策文件的基础上,本次修订更加注重结合实际工作情况。《条例》新增科学传播专业职称评价、科普岗位(专业)设立、表彰奖励等条款,让主要从事科普工作的科技工作者有了专门的职业发展通道。此外,无论是新增资助捐赠使用、专项基金设立等条款,还是修改经费保障、维护科技工作者合法权益等条款,细化所在单位为学会、协会、研究会和基层组织提供工作保障条款,都为全省各级科协组织及其广大干部职工履行“四服务”职责提供了坚实保障。

  激发组织活力 拓展发展空间

  “《条例》为科协事业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法治保障,全省各级科协组织要抓好贯彻实施,全面对标《条例》内容,严格按照《条例》规定开展工作。”冯文胜说。

  自觉运用《条例》赋予的法定职责,省科协将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省委十三届十次全会部署要求,牢牢把握“四服务”职责定位,以服务新质生产力发展为主线,以深化科协系统改革为动力,以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为保障,不断拓展科协事业发展空间,增强服务实效,团结引领全省广大科技工作者积极投身科技强省建设。

  牢牢把握“国之大者”,省科协将把强化思想政治引领摆在工作首位。高质量办好省青年科技人才国情省情研修班,高标准承接中国科协“领航计划”国情研修活动,不断扩大对战略科学家、卓越工程师、青年科技人才等关键群体的政治引领与政治吸纳。着力打造科学家精神弘扬高地,发挥辽宁科学家精神宣讲团作用,支持创作科学家故事舞台剧等优质文化产品,大力组织开展科学家精神、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主题宣讲。

  以高质量谋划科协事业发展“十五五”规划为牵引,全面提升“四服务”履职效能。积极争取中国科协人才项目资源,实施青年科技人才托举工程,加快构建覆盖广泛、梯次合理的科协人才服务体系。围绕我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发展方向,积极争取“科创中国”科技服务团项目。深化“科技助企新突破专家行”,举办好辽宁省学术年会、辽宁现代农业发展论坛、辽宁青年科学家论坛。以“全国科普月”活动为引领,加快建设现代化科普服务体系,统筹推进青少年、农民、产业工人、老年人、领导干部和公务员五大重点人群科学素质提升行动。持续擦亮“科技助苗行动”品牌,厚植创新后备人才成长沃土。持续打造“辽宁科学大讲堂”省科协科普公益传播品牌。强化重点产业智库支撑能力,形成一批前瞻性、针对性、可操作性强的决策咨询成果,切实提升服务党委、政府科学决策的能力水平。

  深化组织体系建设,推动科协组织体系从“有形覆盖”向“有效覆盖”深度转变。推进“健全科技社团管理制度”和“健全扩大国际科技交流合作机制”两项重点改革任务。提高高校院所科协组织规范化建设水平,推进国家级科技园区、央企分(子)公司、省属国有企业科协组织建设。探索在新兴领域和产业成立省级学会,切实增强科协服务自主创新和科技人才发展的能力。

  (辽宁日报记者 王笑梅)

责任编辑:钱炳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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