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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岭市消协发布2025年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2026-03-15 08:41:40    来源:东北新闻网 分享到:

  消费结账遇困难 消协调解助维权

  案情简介:

  2025年2月,消费者田女士到某饭店就餐,消费798元。现金支付718元,余80元拟用充值卡支付,消费者之前办理的充值卡余额为80元整,商家以卡内余额不能清空为由予以拒绝。消费者投诉到市消协。

  处理过程和结果:

  经调查,田女士反映情况属实。通过市消协调解员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商家进行耐心讲解,最终商家同意消费者用卡内余额支付。消费者表示满意。

  案例评析:

  本案中,经营者以预付卡不能清空为由拒绝消费者使用预付卡,属于霸王条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经营者提供的下列格式条款无效:“第九条、(七)存在其他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情形。”之规定,经营者应同意消费者的诉求。

  美容过敏要退款 司法解释保权益

  案情简介:

  2025年10月,陈女士在某美容院做面部护理后出现过敏反应,要求商家退还预付款5000元。商家以各种理由拒绝,陈女士投诉到市消协。

  处理过程和结果:

  经调查了解,消费者陈女士所诉情况属实。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之规定,市消协调解员对商家进行耐心讲解,商家最终退还陈女士5000元。陈女士表示满意。

  案例评析:

  本案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消费者请求解除预付式消费合同,经营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预付式消费合同成立后,消费者身体健康等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消费者明显不公平的,消费者可以与经营者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消费者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预付式消费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之规定,商家应给予消费者退款。

  定金返还需合法 交付定金要理性

  案情简介:

  2025年5月,李先生在某4S店拟购买一台汽车,交付定金1000元,后因个人原因不想买了,要求商家退回定金,被商家拒绝后李先生投诉市消协。

  处理过程和结果:

  经调查了解,商家确实无过错行为。市消协调解员对消费者开展了普法宣传,在多次耐心调解下,最终消费者撤销投诉并表示理解。

  案例评析:

  本案例中,商家在没有过错情况下,因消费者个人原因不想购买车辆,法律上不支持无理由退还定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第五百八十七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购买食品要细心 发现问题找消协

  案情简介:

  2025年11月10日,消费者吴女士在某大型超市花38元购买一块蛋糕,食用过程中发现蛋糕外包装上有两个生产日期标签,分别为2025年11月4日和2025年11月7日,保质期均为7天。消费者到超市进行投诉,超市的工作人员以各种理由推卸责任。于是吴女士到市消协寻求帮助。

  处理过程和结果:

  市消协接到投诉后,将经营者和消费者请到市消协调解室进行调解,最终经营者认识到错误,向消费者进行赔礼道歉,并拿出五百元人民币作为赔偿。消费者表示满意。

  案例评析:

  本案中,蛋糕出现两个不同生产日期的标签,就充分说明商家的明知故意行为,构成消费欺诈。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之规定。经营者应当赔偿消费者五百元人民币,并向消费者赔礼道歉。

  “最终解释权”属无效条款 商家应履约

  案情简介:

  2025年12月,陈女士到市消协投诉,称其于2024年11月在银州区某西点店办理一张消费卡,2025年12月8日到该店消费时,商家称此卡的最终解释权归商家,以该消费卡已经超过一年为由,拒绝使用。

  处理过程及结果:

  经市消协调查了解到,陈女士的消费卡余额为293元,且卡面上未标注使用有效期。市消协调解员就经营者的不规范经营行为,耐心进行相关法律法规的讲解,最终经营者同意消费者可以继续使用此消费卡。消费者表示满意。

  案例评析:

  依据《辽宁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第六款:“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单方享有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本案中,经营者认为该消费卡时间过长,已经超过使用期限,且卡上明确标注“本店拥有最终解释权”。消协认为,消费者存入消费卡内的资金是合同预付款,如果停止消费,商家扣除已消费金额后,应该把尚未消费的款项退还给消费者,消费卡内的资金商家不能据为己有,且该卡上标注“本店拥有最终解释权”属无效格式条款。

  (铁岭市消费者协会)

责任编辑:冯庆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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