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涉海涉渔违法犯罪线索实行公开有奖征集的通告
为严厉打击整治涉海涉渔违法犯罪行为,切实维护营口市渔业安全生产秩序,保护广大渔船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合法权益,现就面向社会各界征集涉海涉渔违法犯罪相关线索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线索征集范围
1.伪造、变造、非法买卖船舶证件的违法犯罪线索;
2.擅自篡改、拆卸、关闭、屏蔽、损坏、出借、转让船载安全通信导航和监测终端设备等违法犯罪线索;
3.破坏海防监控设施的违法犯罪线索;
4.为涉海涉渔犯罪团伙提供便利条件,掩饰、隐瞒违法犯罪所得,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存储海产品的违法犯罪线索;
5.利用船舶走私水产品、冻品、烟草等国家禁止或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进出境的违法犯罪线索;
6.偷渡、盗采海砂、非法海域排污等违法犯罪线索;
7.未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和在禁渔区、禁渔期或使用禁用的渔具、方法捕捞水产品的违法犯罪线索;
8.私自建造、买卖、租赁“三无”船舶以及利用“三无”渔船、快艇、摩托艇等船舶进行非法捕捞的违法犯罪线索;
9.在渔业捕捞、渔获销售、海上养殖等行业、领域的“渔霸”“港霸”“海霸”等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线索;
10.其他危害沿海地区社会安全稳定的涉海涉渔违法犯罪线索。
二、有关要求
1.举报人举报的内容应当客观、真实、准确,提供的线索要尽量详细,包括但不限于实施违法犯罪的时间、地点、经过、结果以及有关违法犯罪的具体内容、物证、书证、录音录像、人员信息、船舶、车辆等相关情况,如有相关证明材料可一并提供。
2.举报人提供线索后,公安机关将对线索是否受理予以反馈,并依法依规做好线索核查。
3.举报人举报的线索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后,将根据举报线索的价值,按照相关奖励办法予以现金奖励。
4.公安机关对举报人的信息严格予以保密,绝对保障举报人的隐私和人身安全。
5.举报人要对举报内容和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故意捏造或夸大事实。对于歪曲事实、恶意举报、诬告陷害他人的,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举报方式
举报人可通过通告公布的举报渠道,实名或匿名进行举报。举报渠道为:
1.举报电话:
营口市公安局:110
营口市公安局沿海安全保卫局:0417—2832871
2.来信地址:
营口市公安局沿海安全保卫局(营口市西市区新联北大街80号)
3.来访地址:
营口市公安局沿海安全保卫局或属地沿海派出所
特此通告。
营口市公安局
2025年11月9日
(营口警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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