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印发实施办法 新任命国家工作人员要向宪法宣誓
6月24日,记者从省政府了解到,《省政府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印发,6月19日起试行。实施办法提出,省政府新任命国家工作人员要向宪法宣誓,宣誓仪式应在任命机关任命通过后30日内进行。市级以下地方各级政府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具体实施办法,由各市参照此办法制定。
实施办法规定,宣誓人员范围为省政府任命的省政府副秘书长、组成部门副职领导、直属特设机构和直属机构正副职领导、部门管理机构正职及其他由省政府任命的行政机关(含参照管理单位)国家工作人员。
宣誓仪式由省政府办公厅、省人社厅、省公务员局共同组织实施。省政府任命的省政府副秘书长、省政府直属特设机构和直属机构正职领导的宣誓仪式,由省长或省长委托一名副省长主持;省政府任命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宣誓仪式,可与上述人员宣誓同时进行,也可单独组织。单独组织的,由分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副省长或委托省人社厅厅长、省公务员局局长主持。根据实际情况,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任职单位代表等出席宣誓仪式。根据需要,可邀请新闻媒体进行公开报道。
宪法宣誓分单独宣誓与集体宣誓。宣誓誓词为“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国家努力奋斗!”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和《辽宁省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组织办法》,从今年1月1日起,国家工作人员就职宪法宣誓成为常态。1月8日,省人大常委会首次组织新任命国家工作人员向宪法宣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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