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辽宁省城乡集贸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
作者:
2017-10-12 02:50 来源:辽宁日报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辽宁省城乡集贸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
(2017年9月28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决定废止 《辽宁省城乡集贸市场管理条例》(1993年11月26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11月29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城乡集贸市场管理条例〉 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4年6月30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城乡集贸市场管理条例〉 的决定》 第二次修正 根据2006年1月13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城乡集贸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 第三次修正 根据2010年7月30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根据2014年1月9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冯庆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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