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制度衔接有章可循
为全面实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确保改革顺利进行、平衡衔接,12月7日,省人社厅公布了《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后相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就原参加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单位和人员的衔接政策、原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的衔接政策等问题进行了说明。
《通知》指出,原按规定参保的事业单位及其在职工作人员、退休(职)人员,符合规定条件列入此次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范围的,应从2014年10月1日起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按照规定参保的离休人员,从2018年1月1日起由本人离休前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负责发放离休待遇,所需费用按单位经费渠道列支。已按规定参保且被列入此次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范围的在职工作人员,其2014年9月30日前符合国家和省规定在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年限作为视同缴费年限。按要求应参保而未参保的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含已退休人员),列入此次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范围的,已按要求参保但在2014年9月30日时存在欠费的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含已退休人员),应补缴对应期间养老保险费,同时缴纳滞纳金。
《通知》强调,对于2014年9月30日前按照国家和省相关政策参加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符合规定列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实施范围的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工作人员(含已退休人员),从2014年10月1日起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值得注意的是,《通知》指出,2014年9月30日前已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2014年10月1日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在机关事业单位办理退休的人员,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由单位和个人按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的缴费基数一次性缴费(含职业年金)至满15年后,按照规定计发养老保险待遇,也可以个人书面申请终止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储存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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