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行政应诉办法》出台 被诉行政机关不得仅委托律师出庭
3月6日,记者从新发布的《大连市行政应诉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了解到,大连市推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行政机关负责人不能出庭应诉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工作人员出庭应诉,不得仅委托律师出庭。但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或者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等案件以及人民法院书面建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的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
《办法》明确,行政机关负责人,既包括正职负责人,也包括副职负责人以及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明确出庭应诉负责人的确定以业务分管为主要原则,由案件涉及部门或者单位分管负责人出庭应诉。行政机关负责人要客观、全面地了解案件有关情况,加强对分管部门或者单位依法行政的监督,高效解决行政争议,促进社会和谐。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行政机关可以另行委托1至2名诉讼代理人;行政机关负责人不能出庭应诉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情况说明。经人民法院依法传唤,行政应诉人员无正当理由不得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人民法院组织行政诉讼案件调解的,行政机关应当积极配合,促进案结事了。对行政诉讼中的败诉、重大疑难、社会影响较大和带有普遍性问题的案件,行政机关应当及时进行梳理、深入分析研究,有针对性地规范行政行为,提高依法行政水平。行政机关接收人民法院司法文书、依法出庭应诉、支持人民法院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行政应诉能力建设情况以及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等工作情况纳入市政府年度依法行政工作考核范围。
《办法》强调,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干预、阻碍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和审理行政诉讼案件的;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不出庭应诉也不委托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应诉,或者只委托律师出庭应诉的;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对行政诉讼案件的生效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其他依法应当追究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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