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辽宁省乡镇企业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
作者:
2018-04-02 01:43 来源:辽宁日报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辽宁省乡镇企业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
(2018年3月27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决定废止《辽宁省乡镇企业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6年11月30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6月30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乡镇企业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6年1月13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乡镇企业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0年7月30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刘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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