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出台四类13项政策支持发展“飞地经济”
省政府印发实施意见
出台四类13项政策支持发展“飞地经济”
1月10日,记者从省政府了解到,《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飞地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日前已正式印发,《意见》对各市发展“飞地经济”提出了多项鼓励与支持政策,此外,我省每年还将拿出不超过5亿元的专项资金,对“飞地经济”发展好的市给予奖励,激励各地将此项工作做出成效。
“飞地经济”是一种新型的经济合作模式,是我省深入实施区域发展战略,按照高质量发展要求,进一步优化产业布局,加快发展县域经济,繁荣壮大乡镇经济,构建区域协调发展新格局的一项具体举措。
省发展改革委相关负责人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意见》明确了“飞地经济”的范围、支持方向和支持原则,明确提出,各市可根据实际需要设立“飞地经济”园区,统一上报并纳入省“飞地经济”政策支持和考评奖励范围,原则上每市“飞地经济”园区数量不超过5个。
在合作与分享机制上,《意见》明确了利益分享期为10年,飞入地与飞出地财税分享比例以5∶5为基础,重大项目双方可协商确定分享比例。同时建立省让利于市、市让利于县(区)、县(区)让利于乡镇的三级让利机制,并建立统计指标共享机制。
在支持与鼓励政策上,《意见》共提出四类13项政策。支持园区基础设施政策2项:包括辽西北省本级3亿元专项资金至少50%用于“飞地经济”园区基础设施建设;省本级交通专项投资重点支持“飞地经济”园区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园区产业发展政策4项:包括每年从加快突破辽西北发展10亿元专项资金中调剂安排3亿元、各类中央预算内投资及财政资金、涉农资金和农机具购置补贴资金全部优先支持“飞地经济”园区产业发展项目。另外还有3项整合资源要素政策和4项服务政策。
为了充分调动各市的积极性,我省还将以市为单位,对各市“飞地经济”园区利税总额增加值、单位面积利税额、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新增就业人数4项指标进行考核。省财政每年安排不超过5亿元“飞地经济”发展专项资金,采取“以奖代补”形式,对“飞地经济”发展成效显著的市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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