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发布严防境外疫情输入相关措施的通告
辽宁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
关于严防境外疫情输入相关措施的通告
一、对所有直接从辽宁口岸入境及取道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口岸入境来辽人员,无论是外国公民还是中国公民一视同仁,一律严格落实健康申报、体温测量、核酸检测及14天隔离措施。
二、对靠港国际货轮,原则上实行无人员接触装卸货物和补给,严禁人员登岸,对个别确需登岸的人员,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和防控措施。
三、对从辽宁口岸入境的人员,排查判定为确诊患者、疑似患者、不能排除感染可能的发热患者、确诊患者的密切接触者等“四类人员”的,采取集中转运、隔离、留观、救治等防控措施;对出现发热、咳嗽等异常症状的,由口岸所在地政府安排转运至指定医院进一步筛查;对未出现发热、咳嗽等症状的,由目的地政府负责隔离观察和疫情防控。其中,对经辽宁口岸入境转道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员,由相关部门将中转人员信息通报目的地省级疫情防控指挥部,由目的地政府负责转运和防控。
四、入境人员要如实申报个人健康情况及入境前14天内行程等信息。对取道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入境来辽人员,应事先向所在单位或前往开展工作单位、所在社区(村)如实报告个人行程安排及有关信息,抵达后自觉接受隔离观察等防控措施。对于存在隐瞒病史、重点地区旅行史、与患者或疑似患者接触史、逃避隔离医学观察等行为的人员,除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外,有关部门要按照相关规定,将其失信信息向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信用中国(辽宁)”网站归集,并依法采取惩戒措施。
五、隔离方式由各地区结合实际自行确定,被隔离人员食宿费用自理。尊重其宗教和风俗习惯,照顾其合理诉求,提供必要帮助。对隔离期间私自外出人员,自发现之日起重新隔离14天,如因私自外出造成疫情传播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六、对入境人员被认定为新冠肺炎确诊和疑似病例的,医疗卫生机构要及时组织救治。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在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医疗费用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依法依规给予补助;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医疗费用由个人负担;参加商业健康保险的,由商业保险公司按合同规定支付医疗费用。
七、欢迎广大群众参与监督,实施有奖举报。发现入境人员不如实申报个人信息、不遵守防控规定的,可向当地政府举报,经查证举报情况属实的,由当地政府对最先举报者给予奖励。
辽宁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
疫情防控指挥部
2020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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