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总河长令第二号令发布 “五级共抓”建设美丽河湖
4月22日,记者从省河长制办公室获悉,辽宁省总河长令第2号令(以下简称总河长令)近日发布,要求各级河长湖长进一步强化履职,推进美丽河湖建设,打赢水污染防治攻坚战。
为全面贯彻落实《辽宁省河长湖长制条例》,总河长令要求,各地区要坚持行政区域全覆盖、流域与区域相结合、管理权限与区域相结合的原则,进一步完善河长湖长制组织体系,做到“不重不漏”;各级河长湖长要认真落实“一河(湖)一策”,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结果导向,制定“时间表”和“路线图”,建立完善联席会议、定期调度、问题督查等工作机制,实现2020年阶段目标。
同时,各级河长湖长要坚持疫情防控与巡河护河两不误,认真落实规定的巡河数量和频次,解决河湖管理难点、热点和重点问题,以巡河数量、频次和解决问题来检验履职成效;各级河长办要完善监督手段,加强制度建设,组织开展河湖长制专项检查,推进各级河长湖长履职尽责,切实维护河湖生态健康,有效改善河湖面貌。
围绕落实《辽宁省河长制实施方案》《辽宁省全面推行河长制建设美丽河湖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确定的目标任务,我省提出坚持“五级共抓、五水共治、五措并举”,以解决好河湖治理保护存在的突出问题。
依据总河长令,我省作出了具体工作部署:完善已划定的河湖管理边界成果,年底前完成流域面积50平方公里以上河流管理范围划定工作任务,并同步推进其他河流划界工作;严格落实辽河、大小凌河、浑河、太子河、浑江及其主要支流退耕还河封育政策,推进辽河干流生态修复,鼓励全省其他河流、湖泊实施生态修复,河湖生态实现生态功能区恢复目标;2020年年底前基本编制完成辽河干流及主要支流重要河段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推进省级领导担任河长湖长和其他重要河湖的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编制工作;实现河湖“清四乱”常态化规范化,重点整治非法建设、非法围河围湖、非法采砂以及农村河湖脏乱差、非法种植养殖等问题,尤其是水利部和省明察暗访发现的“四乱”问题。
集中清理河湖垃圾,5月31日前有效清理河湖漂浮垃圾、岸线积存垃圾,保障沿河乡镇、村屯垃圾清运管护长效机制常态化运行;全面推行河道采砂规划、年度计划、属地监管和恢复治理制度,加强重点河段、敏感水域采砂日常监管;持续推进城镇污水处理、工业点源污染治理、农业面源污染控制、黑臭水体治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入河排污口治理、农业农村环境整治、水生态保护与修复等工作;深入推进辽河流域综合治理,尽早实施辽河干流防洪提升工程,全面消除劣V类水质;严格落实河湖警长制,建立健全河长制与河湖警长制协作机制,做好河湖管理联合执法工作。
总河长令强调,各级党委、政府、河长办、各有关单位和总河长、河长要把贯彻落实《辽宁省河长湖长制条例》作为一项重大任务和依法履职的刚性约束,做到守河有责、守河担责、守河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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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铁岭市检察院与市河长制办公室联合出台《关于在河长制中推行检察公益诉讼加强协作配合意见》,旨在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作用,切实维护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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