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为企业民主管理立法
记者刘大毅报道 8月14日,记者从省总工会了解到,《辽宁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从今年12月1日起施行。
企业民主管理是维护广大职工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利益的需要,依法保障职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的权利。来自省总工会的调查显示,全省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总体情况较好,但也存在厂务公开机构作用发挥不好、企业经营者思想认识不到位、基层民主管理制度运行不规范、非公企业民主管理工作发展不平衡、现代企业制度有关法律要求没有落实等情况。实行企业民主管理立法,规范企业民主管理,提高民主管理权威性已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条例》共24条,将近年来各级工会及企业创造的好的民主管理形式、行之有效的民主管理办法,兄弟省份民主管理成功经验等都纳入其中。在具体内容上,主要有以下特点:一是明确了企业民主管理活动主体及其职权。如规定,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应当指导和帮助企业工会和职工依法开展企业民主管理活动,对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情况进行监督。省、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工会和工商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等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协商并研究解决涉及企业民主管理的重大问题。二是界定企业民主管理形式。如规定,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其他形式包括企(厂)务公开、集体协商、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合理化建议等。三是规定了维护职工和企业两方权益的措施。对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召开时间、任期等内容进行了规定。如规定,职工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为三年至五年,职权包括听取企业关于集体合同签订履行、缴纳社会保险费等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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